第31038717号“MAKEREA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MAKEREAL 31038717

阅读:36937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君荣迅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君荣迅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1038717号“MAKERE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君荣迅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君荣迅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1038717号“MAKERE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KEREA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830055A号“MAKERAY”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形式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38717号“MAKERE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038717号“MAKEREA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MAKEREAL 310387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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