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763317号“AVA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VAYA 56763317

阅读:97345 2023-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美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保东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1日对第56763317号“AVA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AVAYA”的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AVAYA”是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申请人:亚美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保东

  

  申请人于2022年04月01日对第56763317号“AVA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AVAYA”的系列商标在中国市场上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AVAYA”是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的“AVAYA”商标、美术作品、商号的复制与抄袭,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发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一贯抄袭的恶意。争议商标还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上“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词条介绍;

  2、《中国计算机用户》、《IT 时代周刊》、Frost & Sullivan 等对申请人品牌介绍;

  3、IT 专家网、智库在线网对申请人品牌及相关产品、服务介绍的网页打印件;

  4、申请人官方网站对申请人亚太区背景资料的介绍;

  5、2003、2004 及2009 年AVAYA 中国公司活动的部分新闻剪报;

  6、申请人以“AVAYA”为关键词在国家图书馆数据库进行期刊、报纸检索得到的检索报告;

  7、AVAYA 中国官方网站上品牌介绍;

  8、亚美亚(中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亚美亚(大连)智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9、2000 至2008 年间申请人中国区部分商业发票;

  10、“AVAYA” 系列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注册列表、注册证打印件及对应翻译件;

  11、国作登字-2014-F-00132055 号作品登记证书;

  12、申请人赞助2006 年德国世界杯并搭建融合通信系统的新闻报道;

  13、中国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与该事件相关内容;

  14、申请人与其他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书;

  15、相关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字号“AVAYA”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商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AVAYA”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设计性,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其于2000年6月16日在美国首次发表,于2013年3月13日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登记,且于2014年3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取得国作登字-2014-F-00132055号作品登记证书,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取得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完全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经对其主张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公开使用,被申请人具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在纺织工业用机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6763317号“AVA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VAYA 567633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5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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