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谷德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海东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8日对第45631027号“luvloob”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831235号“LUVLOO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519430号“LUVLOO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与在先使用的第61294662号“LUVLOO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高度近似,其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存在着仿冒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国内总经销商授权书;
2、浙江我淘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进口合同;
3、国内分销授权;
4、浙江我淘贸易有限公司投保“爱芙璐人体润滑剂”产品的责任保险保险单;
5、LUVLOOB产品检测报告;
6、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7、爱芙璐LUVLOOB京东销售排行榜截图;
8、2018年至2020年期间大型展会以及报刊杂志上的宣传与推广;
9、申请人参加展会的确认表及产品展出现场证据;
10、LUVLOOB爱芙璐国内电商旗舰店的宣传与推广;
11、被申请人名下正在售卖的商标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1年11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类“非医用洗浴制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用洗液”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于2021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初审公告日期为2022年5月6日。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乐伊特”、“LEVETT”、“色妃斯”、“爱妃娃娃”、“爱芙璐”、“LOVE KISS”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78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引证商标三申请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未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非医用洗浴制剂;药用洗液”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luvloob”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具有显著性的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且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乐伊特”、“LEVETT”、“色妃斯”、“爱妃娃娃”、“爱芙璐”、“LOVE KISS”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或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78件。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答辩,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被申请人还将部分商标在网站上进行售卖,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