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金点凯维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红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33687026号“乾中贵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6708690号“泉中贵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曾是与申请人合作的经销商,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况。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的商标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的档案;
2、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4、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
5、申请人门店、产品及其包装图片;
6、门头制作合同、桶装水经销合同;
7、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8、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是出于被申请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而申请注册,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0年9月28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性或重合性。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贵州省贵阳市,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目的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