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612034号“V”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 13612034

阅读:149936 2023-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贵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蔡信钦 申请人因第13612034号“V”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602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2018年7…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贵琴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蔡信钦

  

  申请人因第13612034号“V”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602号决定,于2022年0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2018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1.服装;2.T恤衫;3.婴儿全套衣;4.游泳裤”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鞋;2.帽;3.袜;4.手套(服装);5.围巾;6.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没有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给予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包装、宣传等照片;

  2、两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相关购销合同、发票及出货单;

  4、淘宝店铺经营信息截图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服装”等全部核定商品项目上持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宣传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亚太金鹰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1年7月19日转让至蔡信钦即本案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1.服装;2.T恤衫;3.婴儿全套衣;4.游泳裤”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2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授权许可广东多彩多姿服装有限公司、微致(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4能够证明广东多彩多姿服装有限公司、微致(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销售带有复审商标品牌的文胸、内裤商品。证据1实物照片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因此,鉴于文胸、内裤商品与服装商品属种相同,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服装”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考虑到“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裤”商品与“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裤”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

本文《关于第13612034号“V”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 136120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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