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48520号“伊洋斯EON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伊洋斯EONS 27348520

阅读:89877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费雪派克医疗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智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费雪派克医疗保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7348520号“伊洋斯EO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

  异议人:费雪派克医疗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智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费雪派克医疗保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同方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7348520号“伊洋斯EO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洋斯EON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务人员用面罩;口罩;无菌罩布(外科用);除虱梳”。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94617号“ES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面罩;医用口罩;医用鼻罩;医用鼻套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348520号“伊洋斯EON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7348520号“伊洋斯EON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伊洋斯EONS 273485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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