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罗布兰兹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游
异议人罗布兰兹公司对被异议人郭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404306号“GIN TON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IN TONIC”指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袜、帽”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GIN&TONIC”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GIN&TONIC”在美国在先商标注册档案及其译文、异议人与香港公司关于“GIN&TONIC”品牌的贸易装箱单复印件及译文、异议人“GIN&TONIC”商标品牌的产品标签及产品图片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中国大陆地区实际使用“GIN&TONIC”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404306号“GIN TONI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