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10231号“求必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求必应 23910231

阅读:103606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阳求必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软公司对被异议人洛阳求必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3910231号“求必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

  异议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阳求必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软公司对被异议人洛阳求必应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3910231号“求必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求必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联机手环(测量仪器);遥控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798692号“必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搜索软件(已录制);图像使用者介面软件(已录制);与计算机搜索软件和网站连用的工具栏软件(已录制)”。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求必应”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910231号“求必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3910231号“求必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求必应 239102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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