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293737号“黄尚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黄尚皇 33293737

阅读:160286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德明 异议人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德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293737号“黄尚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

  异议人: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德明

  异议人广州皇上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德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293737号“黄尚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尚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挂面;糖;家用嫩肉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095112号“皇上皇”商标、第14579325号“皇上皇HUANGSHANGHU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0类“糖;面粉制品;家用嫩肉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接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93737号“黄尚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293737号“黄尚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黄尚皇 332937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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