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聊城灵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聊城灵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987561号“果速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果速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货物贮存;贮藏;包裹投递;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投递报纸;邮购货物的递送;鲜花递送;搬运;卸货;货物递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783200号“果易达FRUIT G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码头装卸;船运货物;汽车运输”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987561号“果速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