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388234号“莱纳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莱纳德 63388234

阅读:32478 2023-03-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北凯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8234号“莱纳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43430号“莱纳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45223号“莱纳…

  申请人:河北凯光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88234号“莱纳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43430号“莱纳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45223号“莱纳德LAIN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法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同时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供货合同、公司产品介绍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莱纳德”与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淋浴热水器;锅炉(非机器部件);热泵;厨房用抽油烟机;多功能电锅;电磁炉;燃气取暖炉;壁炉;暖气片”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燃气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图片资料为自制图片证据,供货合同未体现申请商标,结合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另,《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避免商标权利冲突外,还应保护消费者利益,即防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出现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即使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申请人的法人,但双方仍为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

本文《关于第63388234号“莱纳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莱纳德 633882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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