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有宠生活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38171号“Pass on Perfect p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商标,完全是申请人出于打造企业核心品牌的善意目的进行的注册行为,且在申请人企业系列商标的推广过程中,将该标识与申请人形成密切的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指引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作用,具有显著特征。“PASS ON PERFECT POP”为申请人独创品牌,申请商标是基于第58197604号“PASS ON PERFECT POP”等系列商标的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76947号“P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48000号“POP DAY&N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57160号“P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众号截图、参会图片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Pass on Perfect pp及图”,该商标经过申请人一定设计,英文文字部分“Pass on Perfect ”占据比例很小,“pp”及图形占据商标比例明显较大,视觉冲击较强,故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pp”,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携带动物用包;手提箱;伞;动物服饰;宠物项圈;狗鞋;宠物服装;牵狗带;系狗带;行李箱”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伞、系狗皮带、售卖时内部为空的钱包和化妆箱,所有上述商品特别适用于和移动电子设备使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实际宣传图片并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