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官小芹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74990号“欧派易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25965932号“欧派智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第8977137号“欧派时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失效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失效已满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在此基础上,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测量;建设项目的开发;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