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曼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港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1367号“河图公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并具有独特的内涵,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33474号“河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97611号“河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185901号“河图建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三正与申请人协商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引证商标一在“电梯安装和修理;汽车清洗;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安徽河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清洁建筑物(外表面);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保养服务;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建筑施工监督;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