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顺美生活用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金诺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方晨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1日对第44374129号“生理密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27146949号“生理密码”商标、第34922942号“生理密码”商标、第38011163号“生理密码”商标、第16715771号“佳宝仕生理密码”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关联性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生理密码”系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
1.引证商标注册证;
2.策划设计委托合同及转账信息;
3.参展资料;
4.经销合同及出货单据;
5.荣誉证书;
6.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7.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14日经异议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消毒剂、动物用杀虫沐浴露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等、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动物用杀虫沐浴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卫生纸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指向纸制卫生用品等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动物用杀虫沐浴露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动物用杀虫沐浴露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生理密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不属于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可适用的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