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615069号“稻谷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稻谷泉 58615069

阅读:130272 2023-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稻谷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张彩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1日对第58615069号“稻谷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稻谷泉”品牌构成…

  申请人:河南稻谷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张彩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1日对第58615069号“稻谷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稻谷泉”品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相关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性,系对申请人“稻谷泉”品牌的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投资合作协议、转账信息;

  2.项目开工典礼照片、会议现场照片、场所照片、物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9日申请注册,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旅馆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32年2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但并未明确说明其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号,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投资合作协议未显示签订时间,而合作期限起始于2021年10月22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证据1中的转账信息仅显示了10月30日,未体现年份信息,难以认定该份证据的形成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证据2均为自制证据,难以认定其真实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旅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稻谷泉”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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