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903325号“直秀mi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直秀mini 27903325

阅读:73528 2023-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亚妮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4日对第27903325号“直秀mi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第13037914号“mini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

  申请人:广州娇兰佳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亚妮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4日对第27903325号“直秀mi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第13037914号“mini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在先案例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在先决定书、申请人商标列表、商标注册信息、产品照片、门店照片、网络平台截图、发票、检验报告、媒体报道、品牌荣誉等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2022年5月20日第179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申请注册,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会计服务上,专用权至2029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直秀mini”与引证商标“minilab:”尚有文字构成相区分,呼叫不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案件的裁定情况不能成为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

本文《关于第27903325号“直秀mi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直秀mini 279033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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