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重庆三丰玻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知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三丰玻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武市城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29015230号“三丰故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丰故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玻璃瓶(容器)、陶器、饮用器皿”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并在本案中提交了异议人所获荣誉、购销合同及发票、日历、异议人员工名片、宣传册等证据。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高度近似,未构成侵犯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15230号“三丰故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