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345968号“SFNOS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SFNOSY及图 33345968

阅读:73779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STUSSY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图言电子商务商行 异议人STUSSY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图言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345968号“SFNOS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STUSSY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图言电子商务商行

  异议人STUSSY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图言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345968号“SFNOS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FNOS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7860号“STUSSY及图”商标、第25643973号“图形”商标以及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49562号“STUSS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字母书写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设计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图形标识已于1980年2月创作完成且于同年在美国首次发表,并于2004年在我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异议人对该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另外,异议人将该标识在先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整体视觉效果上已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亦侵犯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45968号“SFNOS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345968号“SFNOS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SFNOSY及图 333459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3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