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东蓬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东蓬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3234674号“房威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房威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咨询、经纪、信托”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946497号、第23062086号“房易通”商标、第10624461号“房逸通”商标、第10624401号“建行房易通”商标、第10624443号“建行房贷通”商标、第8289554号“建行房通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银行、融资租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未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对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34674号“房威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