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温州市金贵鸟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冠元
异议人温州市金贵鸟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冠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2977673号“鑫金贵鸟王 XINJINGUINIAOW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金贵鸟王 XINJINGUINIAOW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0972号“金贵鸟 JINGUINIA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婴儿全套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77673号“鑫金贵鸟王 XINJINGUINIAOW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