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786573号“穆兰德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穆兰德客 63786573

阅读:184023 2023-04-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艾海牙 委托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86573号“穆兰德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95651号“穆兰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且引证商标…

  申请人:马艾海牙

  委托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86573号“穆兰德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95651号“穆兰德”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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