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东莞市凯希粮油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五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凯希粮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2811701号“福锦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锦隆”指定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59481号、第29480655号“福锦”等商标指定用于第29类“食用油脂;芝麻油”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811701号“福锦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