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东汉方纽贝小红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管必纯
异议人山东汉方纽贝小红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管必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808557号“柏艾堂 BOAIT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柏艾堂 BOAITA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80454号“柏艾堂 BAI AI T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防皱霜、去斑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808557号“柏艾堂 BOAIT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