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卡博尔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42753号“柯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55625号“柯尔盾”商标、第58037609号“金柯盾”商标、第59168084号“柯尔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厂房及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宣传推广产生的票据、货品销售汇总表、企业完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被核准注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为“柯盾及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主要是纯汉字“柯盾”,申请商标与之有所差异,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