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02479号“海亮优智HAILIANG YOU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688036号“海沛优智”商标、第53689834号图形商标、第22662140号“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宣传推广以及实际投入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联系,已具备极强的辨识度和指向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图片、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图书馆服务、娱乐服务、动物园服务、组织彩票发行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媒体图书馆服务、娱乐服务、动物园服务、组织彩票发行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