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822648号“松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松赞 30822648

阅读:165994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迪庆松赞绿谷酒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壤塘县壤巴拉色玛藏茶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迪庆松赞绿谷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壤塘县壤巴拉色玛藏茶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822648号“松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

  异议人:迪庆松赞绿谷酒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壤塘县壤巴拉色玛藏茶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迪庆松赞绿谷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壤塘县壤巴拉色玛藏茶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822648号“松赞”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松赞”指定使用在第16类“羊皮纸、木浆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60140号“松赞”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制杯垫、信封(文具)”等。虽然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将“松赞”商标已在先使用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的“羊皮纸、木浆纸”等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22648号“松赞”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0822648号“松赞”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松赞 308226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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