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405313A号“妈咪爱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妈咪爱心 32405313A

阅读:128740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韩美科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五洲堂药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韩美科学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安徽五洲堂药材有限公司(原名称:安徽省太和县五洲堂药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405313A号“妈咪爱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韩美科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五洲堂药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韩美科学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安徽五洲堂药材有限公司(原名称:安徽省太和县五洲堂药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405313A号“妈咪爱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妈咪爱心”指定用于第30类“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080号、第10390948号、第8984760号“妈咪爱”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品;婴儿食品”、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用于“人用药品”商品上的“妈咪爱”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近似,指定商品与异议人产品亦存在一定关联,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商标的合法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05313A号“妈咪爱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2405313A号“妈咪爱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妈咪爱心 32405313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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