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科霖达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科霖达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929134号“美科宜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科宜家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淋浴隔间;龙头;马桶座圈;冲水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88145号“IKEA”、第18999448号“为大众创造更美好的日常生活IKEA及图”、第175291号“IKE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1类“水管龙头;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等、第20类“家具;床”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74607号“宜家家居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管龙头;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沐浴用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宜家”,如予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929134号“美科宜家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