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潘恩意大利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64846号“UNIVERSAL TRANSPORT MEDI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相同商标已在欧盟及英联邦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主要用于相关领域的世界领先设备,通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与申请人产生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材料、相关企业信息、销售证据、参展参会相关材料、授权委托书、证明函、相关声明及宣誓书等材料、论文及摘译、申请人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UNIVERSAL TRANSPORT MEDIUM”,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或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