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梅里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梅里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601231号“CHAMPION LIF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AMPION LIFE”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药物用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5801739号、第18624840号“CHAMPI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头带(服装);袖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CHAMPION”,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于相关商品,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认为二者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601231号“CHAMPION LIF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