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高新区宁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云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高新区宁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849219号“阿狸雪球A LI XUE QI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按规定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狸雪球A LI XUE QIU”指定使用服务第35类“广告代理;广告策划;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87407号“阿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外购服务(商业辅助);职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可以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49219号“阿狸雪球A LI XUE QI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