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快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白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快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上海美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9402711号“大润万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润万佳”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3561号“华润万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即使对异议人商标知名度予以考虑,双方商标仍可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402711号“大润万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