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829138号“法瑞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法瑞莎 27829138

阅读:68624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天佩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粤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天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7829138号“法瑞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天佩

  委托代理人:潮州市粤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天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7829138号“法瑞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法瑞莎”,指定使用于第11类“压力水箱;龙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79188号、第9023525号“法恩莎 FAENZ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澡盆;坐浴澡盆;水管龙头;抽水马桶;照明用发光管;空气净化用杀菌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不易区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浴室装置、澡盆、抽水马桶”商品上的“法恩莎FAENZA”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构成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强,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异议人使用商标相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29138号“法瑞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7829138号“法瑞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法瑞莎 278291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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