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12075号“悠然瑜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悠然瑜伽 24712075

阅读:176809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绍兴市越城区悠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宏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玉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绍兴市越城区悠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玉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24712075号“悠然瑜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绍兴市越城区悠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宏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玉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绍兴市越城区悠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玉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24712075号“悠然瑜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悠然瑜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体操训练;提供体育设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0717035号“悠然瑜伽”申请日期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64608号“悠然瑜伽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录像带发行;摄影”。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税务票据、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将“悠然瑜伽”作为商标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712075号“悠然瑜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4712075号“悠然瑜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悠然瑜伽 247120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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