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057731号“刁馋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刁馋妹 30057731

阅读:44984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天津市刁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麦瑞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刁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麦瑞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30057731号“刁馋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

  异议人:天津市刁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麦瑞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刁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麦瑞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30057731号“刁馋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刁馋妹”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日式料理餐厅;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快餐馆;酒吧服务;假日野营住宿服务;茶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第20242906号“津武刁馋”商标,以及于类似服务上申请在先的第29834092号“刁馋”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咖啡馆;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茶馆;会议室出租;自助餐馆;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字体、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其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57731号“刁馋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0057731号“刁馋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刁馋妹 300577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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