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舟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华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舟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华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219990号“松鼠多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松鼠多多”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787823号“松鼠拼拼”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219990号“松鼠多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