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京三维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雷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三维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雷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0165005号“NSP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SPL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发电机;车辆轴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9627号“NHSPL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内燃机火花塞;汽车发动机点火线圈;汽车发动机火花塞”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65005号“NSPL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