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982786号“汇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汇晨 24982786

阅读:55928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光大汇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秒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光大汇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秒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24982786号“汇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北京光大汇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秒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光大汇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秒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24982786号“汇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汇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第28518472号“光大汇晨”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根据我国《商标法》申请在先的原则,被异议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的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一般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号相联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构成侵犯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宣传使用“汇晨”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982786号“汇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4982786号“汇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汇晨 2498278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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