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康学健
委托代理人:河北盛智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学而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康学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0期《商标公告》第29791637号“学智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学智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56710号、第20856615号、第20856404号、第20856671号、第20856623号、第20856692号“爱智康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第16类“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6类“金融服务”、第38类“电视播放”、42类“技术研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目的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02905号“爱智康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信息”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91637号“学智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