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湛江市霞山丰景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朗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50539号“丰景农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项目。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68003号商标、第5074584号商标、第52175785号商标、第30715848号商标、第56561940号商标、第11957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3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进出口代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