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迪马睿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7165号“常青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园艺”服务项目上的复审申请,故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387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43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恳请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07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养老院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为动物提供食宿、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园艺”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营养顾问服务、健康顾问服务、医疗服务、康复中心、医院、休养所、老年人护理中心、医疗护理、疗养院、美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园艺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