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采臣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81214号“太太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4719号商标、第735603号商标、第738308号商标、第28082929号商标、第22926856号商标、第5227549号商标、第44987009号商标、第25764150号商标、第13892303号商标、第64987048号商标、第17400710号商标、第1624372号商标、第17810486号商标、第64821551号商标、第30051179号商标、第7307702号商标、第5056587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十、十四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洗面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七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花露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应诉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