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宏魁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海东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7日对第45260008号“丽都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443333号“小丽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糕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糕点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丽都”与引证商标“小丽都”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