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百姓车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方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88844号“百姓车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21239号商标、第22067255号商标、第4831221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名下APP介绍及用户证明、门店照片、宣传报道、申请人获奖记录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24期、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灯、运载工具用灯、汽车前灯、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灯、运载工具用灯、汽车前灯、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煤气灯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