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265544号“雅琅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雅琅晶 33265544

阅读:76750 2020-06-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珠海醇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科睿思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醇逸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科睿思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265544号“雅琅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珠海醇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科睿思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醇逸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科睿思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265544号“雅琅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琅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围巾;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073492号“雅琅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盆(碗);玻璃瓶(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65544号“雅琅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265544号“雅琅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雅琅晶 332655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20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