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珠海醇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科睿思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珠海醇逸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科睿思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265544号“雅琅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琅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围巾;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073492号“雅琅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盆(碗);玻璃瓶(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65544号“雅琅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