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江苏卓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217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0636号商标、第30594423号商标、第30587122号商标、第17690669号商标、第21524352号商标、第21524350号商标、第1769063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五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申请人经转让与引证商标二、三为同一主体,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录像带发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录像带发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训练目的提供体能评估服务、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组织彩票发行、组织抽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