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漳州市珍桂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言诚知识产权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07669号“珍桂ZHENG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3005、3009、3012、3016群组的“燕窝梨膏;方便面;面条;藕粉;调味品”商品项目的复审,仅对其余商品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1549号商标、第8449455号商标、第10280750号商标、第58242528号商标、第57217968号商标、第53630431号商标、第8217319号商标、第68715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燕窝梨膏;方便面;面条;藕粉;调味品”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糖、糖果、燕麦食品、脆米饼、方便米饭、粥、冰淇淋、酵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燕窝梨膏、方便面、面条、藕粉、调味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