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果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果缘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894171号“果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果缘”指定使用在第37类“运载工具保养服务;橡胶轮胎修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7384322号、第13006691号“国缘”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存于上述服务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国缘”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查,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国缘”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上述主张亦不成立。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94171号“果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