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可文
委托代理人:福建金小蜂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78644号《关于第55617757号“文儒九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12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963985号“文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该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0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咸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咸菜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25日